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易车无忧(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易车无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16民初2713号原告:陕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16民初2713号原告:陕西易车无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陕西晅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肖肖,陕西晅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原告陕西易车无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车无忧公司)诉被告刘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肖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易车无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5月15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租金765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8000元、催收费用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18年5月15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租赁车牌号陕A0U7T6的车辆,租期自2018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止,共计36个月。被告每月应向原告支付租金2250元,付款日期为每月14日前。合同还约定,原告有权向被告追索因执行或保护本合同项下原告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鉴定费用、律师费用、材料费用、调查费用、差旅费用等。被告逾期5日仍未偿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应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其他应付款项和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将涉案车辆交付被告。被告在使用车辆后,仅向原告支付两期租金,之后未按期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被告刘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无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5日,原告易车无忧公司(甲方)与被告刘涛(乙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东风牌LZ6443XQ15M汽车一辆(车架号LGG8D2D19GZ388814,发动机号SQG9969),双方确认价值为62000元,租赁期限自2018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共计36个月。被告每月应支付原告租金2250元,支付日期为每月14日之前,如该月无此日期的,则在该月最后一天支付。如支付日为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则应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前完成支付。租金应付入原告指定银行账户(户名:易车无忧(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账号3***590,开户行兴业银行北京东四支行),被告的银行付款凭证可以作为被告履行前述付款义务的凭据。被告在签订合同后当日应向原告支付车辆保证金5900元,以作为被告如实履行本合同的保证担保,保证金应付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李小龙,账号623165029008322074,开户行:西安银行三桥支行)。原告有权向被告追索因执行或保护本合同项下被告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鉴定费用、律师费用、材料费用、调查费用、差旅费用等。该合同违约责任部分约定:租赁期内,被告未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视被告逾期情况扣除被告缴纳的保证金(被告第一次逾期,原告有权扣除被告保证金总额的50%,如被告后续仍然逾期,被告有权每次扣除被告不低于保证金总额的30%),保证金的扣除部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足。被告逾期5日仍未偿还当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被告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应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其他应付款项和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还应向原告支付车辆的差价损失及评估费用、原告为维护其权益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车辆(车牌号陕A0U7T6号,车架号LGG8D2D19GZ388814),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证金5900元。之后,被告以向原告公司员工王玉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2018年6月至7月的租金共计4500元,自2018年8月起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汽车租赁合同一份;2、车辆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3、车辆交接确认书一份;4、委托代理合同及收据各一份;5、微信转款记录截图两页,证明其诉请事实。被告刘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汽车租赁合同、车辆登记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交接确认书、微信转款记录截图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车辆,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租金,逾期拒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租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5900元,依据双方约定,被告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抵作租金,故该部分金额应从未支付租金中予以扣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及催收费一节,因缺乏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间于2018年5月15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易车无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70600元。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038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33元,被告负担2165元,应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郭复萍审判员徐向云人民陪审员贺应杰二0二0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吴春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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