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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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天福扣板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烟台市天福扣板厂、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945元,由被告烟台市天福扣板厂、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7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