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评估费5900元,共计6950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1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