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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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2399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21年1月27日起,以欠款金额13489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及以欠款金额4475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9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960元,保全费3770元,两项合计8730元,由原告***负担422元,由被告***负担8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0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