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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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江苏优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优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99999元、利息89544.29元(该利息暂算至2015年1月21日),以及支付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按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合同后,有权向江苏优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06元,由江苏优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