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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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项10573.40元。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 三、如***、***未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还款义务,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有权以设定抵押的***、***坐落于本市新北区怡景名园9幢乙单元202室(房屋他项权证号:常房他证新字第0010727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元,公告费6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