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71824.18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71322.81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16585.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812元,由被告***承担40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