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腾冲东方金钰大酒店旋挖钻孔灌注桩基础工程》《腾冲东方金钰大酒店施工总承包合同》《腾冲东方金钰大酒店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 二、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853316.04元、鉴定费50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30000元; 三、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其施工工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853316.0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618716.51元自2016年6月5日起算;另6234599.86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时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 五、驳回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124元,由原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606元,由被告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63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