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赛淘鞋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骏琪鞋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扬州赛淘鞋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21872851号“”、第341145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温州市骏琪鞋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21872851号“”、第341145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三、被告扬州赛淘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四、被告温州市骏琪鞋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赔偿数额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扬州赛淘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骏琪鞋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00元(原告已预交2900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将其应负之款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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