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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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市宝塔蛋品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市宝塔蛋品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20万 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1.2%起计算利息;以10 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两笔 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超出前款判决范围之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17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扬州市宝塔蛋 品加工厂、***承担。 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 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3-18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