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市宝塔蛋品加工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扬州市宝塔蛋品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20万

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1.2%起计算利息;以10

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两笔

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超出前款判决范围之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17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扬州市宝塔蛋

品加工厂、***承担。

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

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3-18
发布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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