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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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宝瑞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2016)苏1003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
裁判日期 | 2017-11-29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