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中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皓诚世纪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鑫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云南皓诚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偿还原告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00元;支付截至2016年10月17日的借款利息276466.17元;偿付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包括罚息、复利)。

二、被告云南中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鑫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182元、诉讼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云南皓诚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云南中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鑫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发布日期 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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