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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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州市姜堰区锦绣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泰州市姜堰区锦绣物业有限公司支付从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4649元及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546.2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直接给付原告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7-6-6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