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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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到期贷款本金15290.26元、未到期贷款本金672831元、利息10838.85元、复利152.87元。(截至2021年4月21日)及自2021年4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复利(以未清偿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涉案合同约定计算); 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张店区户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出债权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支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96元,保全费40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8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