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红河州仁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向有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请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是否应依法享受及具体金额由有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准确认; 二、解除原告***与第三人红河州仁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三、由第三人红河州仁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受伤之日(2017年10月27日)起至评定伤残等级之日止(2018年8月9日)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49590元; 四、由第三人红河州仁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713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第三人红河州仁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