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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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702执3820号 章喜明、申为民、章玲凤: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章喜明、申为民、章玲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2020)浙0702民初58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有欠款支付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债权的意见,本案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702执3820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7-22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