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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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奥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奥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款863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3月3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 二、被告***对被告嘉兴奥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计978元,由被告嘉兴奥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5-11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