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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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瑞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万泰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2019)川3334民初1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本判决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四川瑞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四川万泰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项424233.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利息支付方式:从2017年1月5日起,以欠付工程款项424233.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款项止”; 二、撤销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2019)川3334民初1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四川万泰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2019)川3334民初1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本判决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四川瑞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四川万泰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损失费90390元”为“本判决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四川瑞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四川万泰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损失费45195元”; 四、驳回四川万泰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52元由四川瑞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334元,四川万泰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2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46元,由四川瑞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159元,四川万泰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7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