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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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博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顺江龙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博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顺江龙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82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2427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5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11日;以33827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时止;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 二、驳回原告四川顺江龙家具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元,由被告四川博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739元,由原告四川顺江龙家具有限公司承担6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