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摩尔春天百货有限公司
四川鼎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四川摩尔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在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7164100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鼎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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