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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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8227元,及截止2020年9月21日的利息25370.45元、违约金6375.76元,并从2020年9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的约定继续计付利息、违约金; 二、被告***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99.4元,减半收取1949.7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