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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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瑞信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九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瑞信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4年2月18日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时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65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瑞信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和担保保险费12890元; 三、被告四川九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的第一、第二判项向原告四川瑞信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瑞信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14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被告四川九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