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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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宝中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湖北宝中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湖北宝中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劳务报酬7400元; 三、原告湖北宝中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湖北宝中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宝中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5元,剩余20元,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20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