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鸿业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哈密鸿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伊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哈密鸿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鸿业科技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367,056.7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息1%的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密鸿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