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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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古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万成鑫盛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8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四川古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成都万成鑫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32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1月10日起,以7000元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至2019年9月6日止;并自2019年9月7日起,以全部未付款723250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120425元为限; 三、驳回被上诉人成都万成鑫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3元,由上诉人四川古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被上诉人成都万成鑫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