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森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21民初15号

原告:四川森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国开区九莲西街1号松涛水岸花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55897025XF。

法定代表人:吴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成彬(该公司项目经理),男,生于1986年10月15日,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燕(该公司项目经理),女,生于1973年5月12日,汉族,住***。

被告:***,男,生于1992年1月23日,汉族,住***。

原告四川森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森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

本案按四川森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赵振华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彭鸿

裁判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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