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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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区经科发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海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机器人谷(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被告***、被告机器人谷(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宁高新区经科发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截至2018年5月20日的逾期罚息75000元(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罚息,按年利率20%计算); 二、限被告***、被告***、被告机器人谷(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宁高新区经科发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4245.28元; 三、被告山东海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济宁高新区经科发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34元,减半收取计161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117元,由原告济宁高新区经科发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元,被告***、被告***、被告机器人谷(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海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7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0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