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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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瑞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19)赣0781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19)赣0781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19)赣0781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瑞金市双龙彩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被上诉人江西瑞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125‰从2014年6月21日起计收至2014年10月13日止,对该期间未付的利息按月利率8.7125‰计收复利,其中已支付的利息37815.04元应从中予以扣减;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罚息月利率13.06875‰从2014年10月14日起计收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其中已支付的利息12732.7元应从中予以扣减); 四、变更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19)赣0781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瑞金市双龙彩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江西瑞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服务费35300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江西瑞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2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合计74536元,由上诉人瑞金市双龙彩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2236元,由被上诉人江西瑞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