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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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幸运工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嘉利达工贸有限公司安装款42万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嘉利达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56元,由被告江苏幸运工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746元,由原告四川嘉利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