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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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惠誉建材租赁站与被告***于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建材周转物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惠誉建材租赁站支付租赁费77,448.97元; 三、被告***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惠誉建材租赁站返还租赁物钢管7165.8米、扣件6215套、套管165根、脚手架31套,如不能归还按照钢管20元/米、扣件7元/套、套管10元/根、脚手架350元/套予以赔偿; 四、被告***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惠誉建材租赁站支付违约金7,745元; 五、被告***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惠誉建材租赁站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六、被告***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惠誉建材租赁站支付保全费2,594.49元; 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1.73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邮寄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8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