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惠誉建材租赁站与被告***于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建材周转物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惠誉建材租赁站支付租赁费77,448.97元;

三、被告***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惠誉建材租赁站返还租赁物钢管7165.8米、扣件6215套、套管165根、脚手架31套,如不能归还按照钢管20元/米、扣件7元/套、套管10元/根、脚手架350元/套予以赔偿;

四、被告***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惠誉建材租赁站支付违约金7,745元;

五、被告***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惠誉建材租赁站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六、被告***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惠誉建材租赁站支付保全费2,594.49元;

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1.73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邮寄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28
发布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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