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众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众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11382.48元。 二、被告临沂众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利息(以5211382.48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80元,减半收取241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沂众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