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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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500元,合计1515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分公司对被告***、被告临沂市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7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分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31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