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保险金138,07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路产赔偿费38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车辆施救费18,500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司法鉴定费8,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9元,减半收取计1,88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负担1,800元,***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5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