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124,630元、施救费3,000元和评估费6,332元;

二、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1元,减半收取计2,411元,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负担2,405元,***、***负担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9
发布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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