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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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江阴美纶纱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终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王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飞,苏州市吴江区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美纶纱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美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尤力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美纶纱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顾 平 审判员 杨 兵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泽滔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