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乡市康源制粉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乡市康源制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16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02年5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新乡市康源制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827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02年6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负连带责任;

三、被告新乡市康源制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03年9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负连带责任;

四、被告新乡市康源制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02年9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负连带责任;

五、被告新乡市康源制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14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02年6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负连带责任;

六、被告新乡市康源制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03年2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803.18元,由被告新乡市康源制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15
发布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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