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乡市康源制粉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封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乡市康源制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16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02年5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新乡市康源制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827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02年6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负连带责任; 三、被告新乡市康源制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03年9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负连带责任; 四、被告新乡市康源制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02年9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负连带责任; 五、被告新乡市康源制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14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02年6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负连带责任; 六、被告新乡市康源制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03年2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803.18元,由被告新乡市康源制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15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