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 法院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47743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3871.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原告***承担942元,被告***的法定监护人***负担497元、被告内黄县楚旺镇第一初级中学负担2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3-19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