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截止到2020年9月1日的本金99995.66元、消费手续费3228.8元、利息19177.2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060.88元,共计127462.58元;以及2020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具体数额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3-24
发布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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