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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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隆泰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宁陵县恒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陵县恒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之和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自2015年1月18日开始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被告宁陵县恒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