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麦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上海麦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编号为HHZL-2017-SZ-0016的《售后回租合同》于2020年7月15日解除;

二、被告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麦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编号为HHZL-2017-SZ-0016的《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详见租赁物清单);

三、被告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麦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214,316.44元,以及自2020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214,316.44元为限的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四、原告上海麦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该等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五、被告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麦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六、被告***、***对被告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五项付款义务与第四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上海麦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46元,由原告上海麦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06元,由被告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附件:租赁物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铭牌编号

1

小型立式电加热间歇式蒸馏设备

1

HHZL-2017-JPGF-0012

卧式燃煤间歇裂解设备

1

HHZL-2017-JPGF-0023

卧式燃煤间歇蒸馏设备

1

HHZL-2017-JPGF-0034

卧式电加热间歇式裂解设备

1

HHZL-2017-JPGF-0045

6.6米燃油连续裂解设备

1

HHZL-2017-JPGF-005

裁判日期 2021-1-5
发布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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