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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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济宁圣都公交有限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9000元,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362元,车辆损失1900元,合计142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济宁圣都公交有限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491元,财产损失73210元,合计797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济宁圣都公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3.14元,由被告金乡县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