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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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565.1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负担196元,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3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