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2020)豫0211民初20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21-6-30
发布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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