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宁惠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河北旭华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宁惠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借期内利息11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1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8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其中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8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二、驳回原告济宁惠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8元减半收取21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