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祁县东观营销服务部
祁县申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祁县东观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7295.27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8元,减半收取3029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祁县东观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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