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静乐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火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吕梁安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山西火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静乐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83926.1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以391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按照年利率1%计算;利息以3913652.64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按照年利率1%计算;罚息以3913652.64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罚息利率按照《扶贫周转金贷款合同》载明的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计算;罚息以3783926.1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罚息利率按照《扶贫周转金贷款合同》载明的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计算)。被告在偿还原告利息时应核减已偿还的利息31051.97元。

被告吕梁安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驳回原告静乐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43元,减半收取18572元,由被告山西火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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