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舞阳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舞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2500.5元(其中42076.13直接向舞阳县人民医院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27元,减半收取2313.5,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