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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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118343.2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8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12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