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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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计1090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以上共计12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保险之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车辆损失共计86764.40元; 三、被告***、济宁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复印费、鉴定费共计732.06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10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负担1715元,由被告***、济宁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00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济宁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将应负担之诉讼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