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38339元、施救费11000元、第三者损失5491元,合计3548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9元、鉴定费15000元,均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赔偿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2
发布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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